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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供氧医用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技术要求
行业资讯2024-11-07392

 一般规定

1、 麻醉或呼吸废气的排放机组应该有至少一台备用真空泵或风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或风机故障时其余真空泵或风机仍然可以满足设计流量的要求。

2 、机组内任何部件发生单一故障维修时系统应可以连续工作。

3、 麻醉或呼吸废气泵应设有防倒流装置,能自动阻止真空气体回流至不运行的真空泵。 

4、 一氧化氮废气排放系统应使用独立真空泵系统或粗真空风机排放系统,其系统应为不锈钢材料的封闭结构。

5、 所有麻醉或呼吸废气应排至建筑物外。

6、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真空泵应满足以下规定:

(1)麻醉废气真空泵材料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不得和氧气、氧化亚氮、卤化麻醉剂发生化学反应;

(2)一氧化氮呼吸废气真空泵材料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不得和一氧化氮发生化学反应;

7 、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规范规定。 

8 、设备的管道连接、阀门设置及附件应满足以下规定:

(1) 每台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真空泵应设阀门或止回阀;

(2) 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泵进气管及排气管宜采用柔性连接;

(3)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进气口应设阀门,并满足规范规定;

9 、其它相关要求

(1) 真空泵功率大于或等于 0.75KW 的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应符合规范 

(2) 真空泵功率小于 0.75KW 的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可安装在终端设备附近区域。

麻醉废气-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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