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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医用气体系统:医用气体工程系统验收要求
行业资讯2025-02-23537

(1)医用气体工程系统的验收应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

(2)医用气体工程在全面完成后,方可进行系统验收。所有检查完成后,验收方需提供有效的验收报告。

(3)在验收时应检查以下文件和记录:

(a)相关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材料验证报告。

(b)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的所有测试的相关文件与记录;

(c) 所有气源设备、末端设施的流程图以及电气原理图;主要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维护手册。

(4)验收时应确认所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已获得使用许可证,并且压力表和安全阀已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了检验并取得合格证书。

(5)在未连接设备时,检查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无油的氮气或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疗空气。

(6)所有检验报告需详细记录潜在问题及其整改结果,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必须进行归档。

(7) 系统验收时应进行泄漏测试,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8)系统验收应检查所有管道、配件及系统设备标识是否正确。

(9)所有管道系统上的阀门应确认其气体标识与控制区域标识的准确性。

(10)系统验收需进行交叉连接检验和标识检查,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11) 系统验收时应对气体专用性进行检查,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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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医用气体监测与报警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一般规定

(b)在新建或扩建的管道系统与现有管道系统连接之前,应进行气体报警测试。

(c)在医用气体系统投入使用之前,应逐一检查每种气体的气源报警、区域报警及其所有报警功能。

(13)区域报警应满足以下要求:当区域内的压缩气体管道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 20%,或者真空压力降至 40kPa 以下时,相关气体的区域报警器应启动声光报警,报警要求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14)确认各类医用气体的报警设备之间没有交叉或错误连接。

(15)确保不同医用气体的报警装置标记与测试气体一致。

(16) 如果医用气体系统配备了集中监测与报警装置,需确认其功能正常,报警标志应与测试气体相匹配。

(17) 如果医用气体系统安装了减压装置,应检查其静态特性,并确保符合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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