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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用气体:医疗空气
行业资讯2025-06-03252

1.一般规定

1.1 医用空气可由气瓶或空气压缩机提供,其质量应符合规范规定。

1.2 如果医疗空气和器械空气共用压缩机组,系统的压力露点温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器械空气的规定。

1.3 非医疗场所严禁使用医疗空气。

1.4 医疗空气机组一般包括进气消音器、压缩机、后冷却器、压缩空气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干燥机气体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

1.5 医疗空气机组应设置至少一台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出现故障时,其余压缩机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1.6 当医疗空气机组任何部件发生单一故障时,系统应能够连续供气。

1.7 机组应配备防倒流装置,可自动防止压缩气体回流到停止运行的压缩机。

2. 压缩机类型应满足以下要求:

(1)空气压缩机应选用无油润滑类型;

(2)选择油润滑压缩机时,压缩机的选择应满足设备的最小加载时间要求,否则机器应配备油加热器;

(3)医疗空气机组应使用同一型号的压缩机。

3. 压缩机进气应满足下列条件:

3.1 进气口应设置在远离污染的地方,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进气口与建筑物门、窗、进排气口或其他开口的距离应大于 3 米,高于室外地面 5 米;

(2)室内进气口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相同或优于室外空气质量,并满足以下条件:

(a)空气质量应能连续供应;

(b)进气点不得设置在电机风扇或传送带附近。

3.2 进气管应采用防腐金属材料,并按设备要求配备进气过滤器。

3.3 如果多台压缩机的进气管与进气管一起使用,则应保证总进气流量要求。每台压缩机的进气端应设置隔离措施;

3.4 室外进气口应采取防护措施,并耐腐蚀。

4. 冷却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后冷却器作为压缩机部件时,应配置每台压缩机;

(2)独立后冷却器至少配备两台,流量最大的单台后冷器故障时,其余后冷器应满足设计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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