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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用气体:医用真空汇
行业资讯2025-07-29166

1.一般规定

(1)独立传染病医疗建筑的医疗真空系统应设置为独立真空汇系统。

(2)医用真空汇一般包括真空泵、真空罐、止回阀等。

(3)医用真空汇应至少设置一台备用真空泵。当最大流量的单个真空泵出现故障时,其他真空泵仍应能满足设计流量。

(4)医用真空汇内任何部件发生单一故障时,系统应能连续工作。

(5)应配备防倒流装置,防止真空回流到不运行的真空泵。

2.真空泵应为同一类型。

3.医用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3.1排气口位置应满足:

(1)不得与压缩空气进气位置相同;

(2)应位于室外,并离开建筑物门窗、其他开口和压缩空气进气口 3 米以上;

(3)季风向、附近建筑物、地形或其他因素不得阻碍排气口气体的发散,排气口气体不得转移到其他工作区域。

3.2排气管口应采取防护措施,并耐腐蚀。

3.3排气管道最低部位应设置排污阀。

3.4如果多个真空泵共用总排气管,则应保证每个真空泵的设计排气量和隔离措施。

3.5真空泵的排气应符合医院卫生环境标准的要求。

4.真空罐应配备真空压力显示和排污阀。

4.5设备的管道连接、阀门设置及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真空泵、真空罐、过滤器之间应设置阀门或止回阀。真空罐应设备使用或安装旁通;

(2)真空泵与进气管、排气管的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

(3)医用真空汇入口应设置总阀;

4.6真空控制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真空汇的每台真空泵应能自动逐台投入运行;

(2)真空泵自动切换控制应能满足运行时间的均匀分配;

(3)每台真空泵应配备独立的继电器或控制电源;

(4)控制电路应保证某一真空泵故障停机时不影响其他真空泵的运行;

(5)断电恢复后,真空泵应能自动启动。

4.7医用真空汇控制面板应配备每台真空泵的运行指示和运行时间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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