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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用气体工程:医用氧气供应源
行业资讯2025-08-19112

1.医院应根据医疗需求及医用氧气供应情况,设置医用氧气供应源。

2.医用氧气供应源应能供给满足规定的医用氧气。

3.医用氧气供应源由医用氧气气源、止回阀、过滤器、减压装置及压力监视报警装置组成。

4.医用氧气气源应包括至少三个独立气源,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有主气源及备用气源,其每一组均应满足总供氧流量需求;

(2)备用气源应能自动投入使用;

(3)应设有应急备用气源,当主气源及备用气源无法供应时,可自动或手动切换到应急备用气源并满足规定的需求量。

5.医用氧气主气源应设置或储备 3 天(宜为一周)以上用气量,备用气源应设置或储备 24 小时以上用气量,应急备用气源应至少保证生命支持区域 4 小时以上的用气量。

6.医用氧气供应源根据供应与需求模式,可设为医用液氧贮罐、医用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和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医用分子筛(PSA)制氧或混合供应方式的气源。医用氧气应急备用气源不宜采用医用液氧贮罐或氧气焊接绝热气瓶提供,宜为氧气钢瓶汇流排方式供应。

7.医用氧气供应源减压装置、阀门等管道附件应符合规定。

8.医用氧气供应源过滤器应安装在氧气减压装置之前,过滤精度为 50μm。

9.医用氧气汇流排应使用工厂制成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1)各种医用氧气供应源高压端的汇流排阀门,不应使用快开阀门。

(2)各种医用氧气汇流排的减压装置,应满足规范规定。

(3)各种医用氧气供应源汇流排的控制电源,应使用安全低压电源。

(4)各种医用氧气供应源汇流排在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故障时,应能保证连续供气。

10.各种医用氧气供应源应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并符合相关规定。

11.医用氧气的各种排气放散管均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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