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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气体工程系统的验收注意事项
行业资讯2024-11-13447

1、 一般规定

(1) 医用气体工程系统的验收应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2) 医用气体工程全面完工后方可进行系统验收,所有检验完成后验收方应提供有效的验收报告。

(3) 验收时应检验以下文件与记录;

        (a) 相关设计图纸、设计修改文件及材料证明报告;

        (b) 施工中应进行的所有测试的文件与记录;

        (c) 所有气源设备、末端设施流程图及电气原理图;主要设备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

(4) 验收时应确认所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已取得使用证,压力表、安全阀已按相关规范进行了检验并取得合格证。

(5) 未接入设备时的检验气体应为干燥、无油的氮气或符合规定的医疗空气。

(6) 所有检验报告应详细记录可能发现的问题与改正结果,所有文件和记录应存档。 

2 、系统验收应进行泄漏性试验并符合规定。 

3、 系统验收应检查所有管道、配件和系统设备标识的正确性。  

4 、管道系统上的所有阀门应确认其气体标识与控制区域标识是否正确。

5、 系统验收应进行交叉错接检验及标识检查。

6、 系统验收应进行气体专用性检查。 

7 、医用气体监测与报警系统检验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新增或改扩建的管道系统接入现有管道系统之前应进行气体报警测试;

(2) 医用气体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对每一种气体的气源报警、区域报警及其所有报警功能进行逐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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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气源报警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所有报警内容都应进行检验验证,报警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如计算机系统作为气源报警时,应进行相同报警内容检验,且计算机系统应符合相关规定。

9、 区域报警应符合:当区域内压缩气体管道压力低于额定压力 20%,真空压力降至 40kPa 以下时,相应气体的区域报警器应启动声光报警。

10、 确认不同医用气体的报警装置之间不存在交叉或错接。

11、确认不同医用气体的报警装置的标记与测试气体相一致。

12、如医用气体系统设置了集中监测与报警装置,应确认其功能完好,报警的标记与测试气体相一致。

13、系统验收应进行气体管道颗粒物检测并满足以下要求:

(1) 应对每一种压缩气体系统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分别进行 25%终端处抽检检验;

(2) 如有任何一个终端处检验不合格,则应重新检修后对该区域中所有的终端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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