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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心供氧:医用气体系统报警配置原则与要求
行业资讯2025-01-12173

(一)医用气体系统报警原则与要求

(1)除设置在医用气源设备上的就地报警外,每一个监测采样点均应有独立的报警显示, 并应持续直至故障解除。

(2)声响报警应无条件启动,1 m 处的声压级不应低于55 dBA, 并应有暂时静音功能。

(3)视觉报警应能在距离4 m、视角小于30°和1001x的照度下清楚辨别。

(4)报警器应具有报警指示灯故障测试功能及断电恢复启动功能,报警传感器回路断路 时应能报警。

(5)每个报警器均应有标识,并应符合GB 50751—2012《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第5.3.12条规定。

(6)气源报警及区域报警的供电电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单气.jpg

(二)气源报警原则与要求

(1)气源报警应具备下列功能:

——医用液体储罐中气体供应量低时应启动报警;

 ——汇流排钢瓶切换时应启动报警;

——医用气体供应源或汇切换至应急备用气源时应启动报警;

 ——应急备用气源储备量低时应启动报警;

——压缩医用气体供气源压力超出允许压力上限和额定压力欠压15%时,应启动超、欠 压报警;真空汇压力低于48 kPa时,应启动欠压报警;

——气源报警器应对每一个气源设备设置至少一个故障报警显示,任何一个就地报警启 动时,气源报警器上应同时显示相应设备的故障指示。

(2)气源报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置在24 h 可监控的区域,位于不同区域的气源设备应设置各自独立的气源报 警器;

——同一气源报警的多个报警器均应各自单独连接到监测采样点,其报警信号需要通过 继电器连接时,继电器的控制电源不应与气源报警装置共用电源;

——气源报警采用计算机系统时,系统应有信号接口部件的故障显示功能,计算机应能连 续不间断工作,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所有传感器信号均应直接连接至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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