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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医用气体系统: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检查验收要求
行业资讯2025-05-07436

(一)医用供应装置检查验收要求

医用供应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供应装置的颜色与标识检查,结果应符合 GB 50751—2012《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第5.3节的有关规定;装置内不可活动的气体供应部件与医用气体管道的连接宜采用无缝铜管,且不得使用软管及低压软管组件;装置的外部电气部件不应采用带开关的电源插座,也不应安装能触及的主控开关或熔断器。

医用供应装置安装后不得存在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伤的粗糙表面、尖角或锐边;条 带型式的医用供应装置中心线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1350 mm~1450  mm,悬梁式的医用供 应装置底面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1600 mm~2000mm;医用供应装置安装后,应能在环境温 度为10℃~40℃、相对湿度为30%~75%、大气压力为70 kPa~106kPa、额定电压为 220V±10%的条件中正常运行;横排布置真空终端组件邻近处的真空瓶支架,宜设置在真空 终端组件离病人较远一侧。

(二)医用气体终端组件防错接检查验收要求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防错接检验及标识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压缩医用气体管道检验压力 为0.4 MPa,真空应为0.2 MPa,除被检验的气体管道外,其余管道压力应为常压。

检验方法是用各专用气体插头逐一检验终端组件,检验时应保证仅被检验的气体终端组 件内有气体供应,同时应确认终端组件的标识与所检验气体管道介质一致,并观察出气量的大 小,每种管道单独进行检查,避免混淆。

(三)医用气体终端组件运行检查验收要求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运行压力与流量的检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所有气体终端组件处输出气体流量为零时的压力应在额定压力允许范围内;所有额定压 力为350 kPa~400 kPa的气体终端组件处,在输出气体流量为100 L/min 时,压力损失不得超 过35 kPa。

器械空气或氮气终端组件处的流量为140 L/min 时,压力损失不得超过35 kPa。

医用真空终端组件处的真空流量为85 L/min 时,相邻真空终端组件处的真空压力不得降 至40 kPa以下;生命支持区域的医用氧气、医疗空气终端组件处的3 s 内短暂流量,应能达 到170 L/min。

医疗空气、医用氧气系统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中,实现途泄流量为20%的终端组件处平 均典型使用流量时,系统的压力应符合GB 50751—2012《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第9.1.5条 的规定。海德-1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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