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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医用气体系统:氧气供应源要求
行业资讯2025-06-0892

1.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医疗需求及医用氧气供应情况,选择、设置医用的氧气供应源,并应供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用于医疗用途的氧气。

2.医用氧气供应源应由医用氧气气源、止回阀、过滤器、减压装置,以及高、低压力监视报警装置组成。

3.医用氧气气源应由主气源、备用气源和应急备用气源组成。备用气源应能自动投入使用,应急备用气源应设置自动或手动切换装置。

4.医用氧气主气源宜设置或储备能满足一周及以上用氧量,应至少不低于3d用氧量;备用气源应设置或储备24h以上用氧量;应急备用气源应保证生命支持区域4h以上的用氧量。

5.应急备用气源的医用氧气不得由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或医用液氧系统供应。

6.医用氧气供应源的减压装置、阀门等附件,应符合规范规定,医用氧气供应源过滤器的精度应为100μm.

7.医用氧气汇流排应采用工厂制成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用气体汇流排高、中压段应使用铜或铜合金材料;

(2)医用气体汇流排的高、中压段阀门不应采用快开阀门;

(3)医用气体汇流排应使用安全低压电源。

8.医用氧气供应源、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组供应源,必须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9.医用氧气的排气放散管均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注: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中有以下规定:

10.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用气特点以及气体用量平衡表的昼夜小时平均用量,或工作班的小时平均用量之和,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氧气站空气分离设备的设计容量应计入当地海拔高度的影响。

11.氧气站气态产品贮罐容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调节产气量和用气量之间的不平衡宜采用气体压力贮罐。压力贮罐的设计贮气量应按空气分离设备小时产气量和用户的气体用量曲线以及设计压力和释放压力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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