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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用气体工程:医用气体生产运行和设备的一般要求
行业资讯2025-07-02496

1. 设备必须按照国家及有关工艺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安装、操作、检查、维护和检验。

2. 所有接触氧气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及部件严禁沾油。氧气压力表必须有禁油标志。

3. 严禁操作、维修、维修氧气生产系统人员使用的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

4. 装有低温液体的器具必须干净,严禁在容器内积聚油、水、有机物等杂质。

5. 配置、搬运腐蚀性化学物质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

6. 生产现场不得堆放与生产无关的油脂和其他物品。

7. 行驶前检查安全防护装置、仪器仪表,并确认阀门的开关状态。

8. 应定期检查校对系统中的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等仪表及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9. 在氮气和氩气区域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窒息的措施,作业区内气体经试验合格后方可工作。

10. 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维护和检验应符合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条例》的要求。

11. 旋转设备启动前,应按设备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盘车检查,严禁边盘车边启动。

12. 设备裸露的旋转部位应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护罩,严禁跨越运行中的设备。

13. 设备巡回检查应按规定进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停机处理。

14. 冬季设备在寒冷地区停车后,应采取防冻措施。

15. 严禁超压压缩机、储罐(包括低温储罐)等相关设备。如果设备或系统有泄漏,严禁带压紧螺栓。

16. 禁止将空气以外的各种气体排入室内。

17. 严禁在空分装置、液氧罐周围和主控室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倾倒电石渣等有害污染物。

18. 氧气储罐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除锈、脱脂、吹扫,并在内壁涂上不燃防锈涂料。

19. 排放氧气时,应通知周围严禁动火,并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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