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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供氧系统:医用气体工程系统的验收
行业资讯2025-07-16113

1.一般规定

(1)医用气体工程系统的验收应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2)医用气体工程全面完工后方可进行系统验收,所有检验完成后验收方应提供有效的验收报告。

(3)验收时应检验以下文件与记录:

(a)相关设计图纸、设计修改文件及材料证明报告;

(b)施工中应进行的所有测试的文件与记录;

(c)所有气源设备、末端设施流程图及电气原理图;主要设备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

(4)验收时应确认所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已取得使用证,压力表、安全阀已按相关规范进行了检验并取得合格证。

(5)未接入设备时的检验气体应为干燥、无油的氮气或符合规范规定的医疗空气。

(6)所有检验报告应详细记录可能发现的问题与改正结果,所有文件和记录应存档。

2.系统验收应进行泄漏性试验并符合规定。

3.系统验收应检查所有管道、配件和系统设备标识的正确性。

4.管道系统上的所有阀门应确认其气体标识与控制区域标识是否正确。

5.系统验收应进行交叉错接检验及标识检查并符合规范规定。

6.系统验收应进行气体专用性检查并符合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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