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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医用气体系统:氧气及相关气体充装
行业资讯2025-07-17166

1.气瓶充装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督规程》和《气瓶安全监督规程》 GB14194 中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测机构批准,注册单位应当准确充装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有管理系统、各种管理系统、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以及与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检测手段。

2.气瓶充装前必须经过专人检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油漆颜色、字符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要求或油漆颜色、字符脱落无法识别气瓶类型;

——不完整的安全部件、损坏和不符合规定;

——无法判断瓶内有什么气体,或者瓶内没有余压;

——钢印记标记不完整或无法识别;

——超过检验期限的;

——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无法保证安全使用;

——瓶体及瓶阀沾有油脂或变形;

——改造不符合要求或者用户自行改造;

——氢等可燃气瓶首次充装,未经氮气置换或提前抽真空。

3.充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设置充装超压报警装置,确保气瓶充装达到折合 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允许的工作压力;

b) 应定期校对压力表、安全阀,保持灵敏准确;

c) 使用后的瓶子里,必须留在瓶子里 0.5MPa 上述剩余压力;

d) 气瓶的充气速度不能超过 8m3/h,而且充装时间不少于 30分钟。开关阀门应缓慢进行,填充场各部分应禁止燃油,禁止烟花;

e) 氧充装台使用的工具、接头、阀门应采用铜材料;

f) 充填时使用的密封材料由不燃、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

g) 严禁在压力下修理或拧动气瓶的部件;

h) 当充装间或氧气瓶着火时,应立即切断氧源,积极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氢和氧的充装不应设置在同一车间的充装台内。氧充装台外应有紧急切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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